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的補發怎么辦理
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給商標注冊人證明其變更、轉讓、續展申請已被商標局核準的證明文件。一經核準,不重新發《商標注冊證》。只有當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與《商標注冊證》一并使用,才能體現出該商標當前的專有權人。因此,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遺失、破損的,注冊人應當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一、法律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二、申請文件
1、申請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時,申請文件應該明確申請補發的變更、轉讓或續展證明的具體類型。
2、商標發生過多次變更、轉讓或續展的,補發變更證明的,應具體注明變更前后注冊人的名義、地址。
3、補發轉讓證明的,應具體注明轉讓人與受讓人名稱。
4、補發續展證明的,應具體注明申請補發的商標續展注冊有效期。
5、申請文件應滿足形式審查的一般性要求。
三、申請人
1、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的申請人應為商標注冊人。
2、商標權利人名義或地址發生了變更,且已經辦理了商標變更申請手續的,可核準補發相關證明的申請。
3、申請人為商標的受讓人且商標轉讓申請正在審查中的,應等待轉讓核準并公告受讓人取得商標權后,再申請補發相關證明。
四、商標
申請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的商標既包括注冊商標,也包括在注冊申請中的商標,一般應為有效狀態。
五、審查結論
1、不予核準的5種情形
經審查,補發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申請人名稱與商標注冊部門檔案中登記的注冊人名稱不符的。
(2)相同內容的補發申請已被核準,短期內重復提交相同內容的補發申請,且在先提交的已被核準的。
(3)商標已失效或者注冊申請流程已結束而未核準注冊的。
(4)未明確變更、轉讓、續展具體業務類型和情況的。
(5)其他不應核準補發的情況。
2、核準補發證明
經審查,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申請完全符合規定的,商標注冊部門予以核準,發給注冊人相應的證明。
六、注意事項
1、補發證明申請書填寫的申請人名義、地址應與現商標注冊人一致,商標注冊號、類別應與原商標注冊證明一致。
2、如果補發證明與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同時辦理,補發證明申請應以變更前的商標注冊人名義提出。如果原商標注冊人的印章已經作廢的,在補發證明申請書上加蓋變更后的商標注冊人的印章,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3、如果補發證明與轉讓注冊商標同時辦理,補發證明申請應以轉讓人名義提出。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如申請人在提出補發證明申請6個月后還未收到補發的注冊證明,可向商標局免費查詢;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負責向商標局查詢。
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與《商標注冊證》一并使用,才能體現出該商標當前的專有權人。因此,注冊商標變更、轉讓、續展證明遺失、破損的,注冊人應當及時向商標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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