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強制許可存在的主要類型
專利許可很多人知道,但專利強制許可就未必了解了。它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法律制度。
專利強制許可別名為個人專利被迫性許可,是由國務院專利局按照法律規定,在沒有經過專利人的許可下強制性地對專利人的所屬專利進行實施發明并投入使用,以防止專利人濫用專利權來實行專利人自己所想要達成的目的。
一、強制許可的類型
1、未在合理長時間取得使用權的強制許可
第一,請求人必須是具備實施條件,也就是具備生產、制造、銷售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基本條件。
第二,請求人必須曾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就實施其專利進行過協商,合理的條件主要是關于使用費的支付、技術服務等雙方需履行的基本義務。
第三,請求人沒有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
2、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
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是基于專利間的依賴關系授予的,即“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于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為了促進先進專利技術的實施,有必要授予后專利權人實施前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證。
同時,也應授予前專利權人實施后專利技術的強制許可證。
3、為國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給予的強制許可
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雖然專利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強制許可,但是強制許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基本上都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然正常情況下要使用專利權的話,必須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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